

购两家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持牌法团(目标公司)的100%股权,交付一份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意向书。其中一间目标公司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从事第4类(就证券提供意见)、第5类(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)及第9类(提供资产管理)受规管活动,而另一间目标公司则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(证券交易)牌照。 于公告日期,各方尚未就潜在收购事项签署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协议,各方正就潜在收购事项的条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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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1:35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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